为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产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编制了《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清单》,主要包括减免税费、金融信贷、用工用能、进出口优惠、生态环保、创新创业、产品销售、物流运输等方面政策,将对推动有关工作提供政策信息支持。
中央、省和市出台的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清单(截至2020.6.17) | ||||||
序号 | 政策类别 | 文 件 名 称 | 发文机关 | 文 号 | 印发时间 | 政策核心内容 |
一、减免税费类 | ||||||
1 | 减免税费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和河北省2020年扩大消费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字〔2020〕31号 | 2020年3月8日 | 阶段性降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用水价格。 |
2 | 减免税费 |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文旅发电〔2020〕33号 | 2020年2月5日 | 2020年2月5日起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
3 | 减免税费 |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字 | 2020年2月4日 | 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减轻房屋租金负担,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
4 | 减免税费、金融信贷、用工用能、创新创业、产品销售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全省文旅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冀文旅办字〔2020〕8号 | 2020年2月13日 |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实施减税降费,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促进稳岗就业,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重点文旅项目加快建设,支持文旅企业提质升级和产品创新,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加强旅游市场宣传营销。 |
5 | 减免税费、创新创业 |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冀工信规 | 2020年2月10日 | 在1月10日至2月10日完成扩能改造和提升质量的,其生产设备投资、检测仪器设备、厂房洁净改造等给予40%的补贴。未生产上述产品但进入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30%的补贴。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在2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投资给予25%的补贴。同一投资不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省级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
6 | 减免税费、金融信贷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审计厅 | 冀财金 | 2020年2月11日 | 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及时申报贴息资金,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加强贷款台账管理。 |
7 | 减免税费、金融信贷、用工用能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文件 | 冀民经 | 2020年3月2日 | 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 |
8 | 减免税费 | 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字〔2020〕39号 | 2020年2月21日 | 加大扶持力度,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精准落实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
9 | 减免税费 |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传〔2020〕24号 | 2020年3月12日 | 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加强协调配合。 |
10 | 减免税费 |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字〔2020〕32号 | 2020年2月14日 |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浮动机制,核定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
11 | 减免税费 |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 | 2020年2月21日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
12 | 减免税费 |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20〕23号 | 2020年2月21日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13 | 减免税费 | 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 冀建房金〔2020〕1号 | 2020年3月6日 | 省直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抓好本系统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出缓缴及补缴住房公积金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目前困难,实现尽快复工复产。 |
14 | 减免税费 |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冀直住房资管〔2020〕1号 | 2020年3月11日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期补足,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15 | 税费减免 | 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 冀商服贸函〔2020〕6号 | 2020年2月8日 | 对全省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 |
16 | 减免税费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 2020年2月15日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
17 | 减免税费 | 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水发〔2020〕33号 | 2020年3月6日 |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
18 | 减免税费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2020年2月6日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19 | 减免税费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2020年2月6日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20 | 减免税费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2020年2月10日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
21 | 减免税费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2020年2月28日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22 | 减免税费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2020年2月29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1+1%)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23 | 减免税费 |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 2020年3月17日 |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
24 | 减免税费 |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2020年4月8日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25 | 减免税费 |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总函〔2020〕27号 | 2020年2月17日 |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
26 | 减免税费 |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总函〔2020〕37号 | 2020年3月3日 | 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
27 | 减免税费 |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总函〔2020〕55号 | 2020年3月30日 | 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
28 | 减免税费 | 关于延长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 2020年3月4日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资源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0日延长至3月23日。 |
29 | 减免税费 |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 | 冀财税〔2020〕6号 | 2020年2月12日 | 出台“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十条税收支持政策。 |
30 | 减免税费、用工用能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2020年2月7日 | 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出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
31 | 减免税费、金融信贷 |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农业企业复工复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 冀农财发〔2020〕7号 | 2020年3月20日 | 做好金融支农政策宣传,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减轻农业企业税费负担,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推动信贷投放增长和服务效率提升。 |
32 | 减免税费、金融信贷、进出口优惠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 | 商综发〔2020〕30号 | 2020年2月18日 | 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发挥好财政作用,稳定企业信心。 |
33 | 减免税费 | 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 冀商服贸函〔2020〕6号 | 2020年2月8日 |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5月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其它非国有资产类商业用房的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做法,与广大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协商,给予租户在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和优惠。 |
34 | 减免税费、金融信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承德市政府 | 承市政字〔2020〕4号 | 2020年2月5日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免收1年房租等税费减免。积极予以续贷和展期。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各银行机构积极给予展期和续贷。降低贷款利率。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
二、金融信贷类 | ||||||
35 | 金融信贷 | 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扶贫办 | 国开办发〔2020〕3号 | 2020年2月10日 | 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简化业务流程手续,切实满足有效需求,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监测防范风险。 |
36 | 金融信贷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办 | 国开办发〔2020〕5号 | 2020年2月17日 | 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 |
37 | 金融信贷 | 转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 省扶贫办、河北银保监局 | 冀扶办联〔2020〕3号 | 2020年2月19日 | 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简化业务流程手续,切实满足有效需求,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监测防范风险。 |
38 | 金融信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 2020年2月10日 | 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清单。 |
39 | 金融信贷 | 关于开展2020年河北省“稳就业促复产”政策性金融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发行河北省分行 | 冀发改就业〔2020〕235号 | 2020年3月2日 | 与省农发行河北分行发起设立总规模500亿元“稳就业促复产”融资专项,用于复工复产和就业带动等重点领域融资支持,支持疫情防控应急项目、复工复产稳就业项目、创业创新促就业项目。 |
40 | 金融信贷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 2020年2月14日 | 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增强使命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
41 | 金融信贷 |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 银保监会等五部委 | 银保监发〔2020〕6号 | 2020年3月1日 |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
42 | 金融信贷 | 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 2020年3月25日 | 加大对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全球产业链发展,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加大服务和担保支持力度。 |
43 | 金融信贷 | 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 税总办发〔2020〕10号 | 2020年4月7日 | 实施重点帮扶,创新信贷产品,落实范围要求,提升服务质效。 |
44 | 金融信贷 |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冀财农〔2020〕21号 | 2020年2月24日 | 加大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加大“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做好农业生产救灾前期准备工作,加大对畜禽水产养殖业解困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
45 | 金融信贷 | 进一步推动加大对中小微农业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力度工作方案 | 省农业农村厅 | 无 | 2020年3月3日 | 建立“菜篮子”产品重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名单,建立与金融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调度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金融支农联盟作用,做好银企对接。 |
46 | 金融信贷 | 转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 | 冀农财发〔2020〕12号 | 2020年4月10日 | 用足用好生猪稳产保供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扶持生猪生产创新和支持力度。 |
47 | 金融信贷 |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生猪生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 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 冀农财发〔2020〕11号 | 2020年4月13日 | 完善贴息补助政策,试试减费让利,保障信贷资金规模,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配置信贷产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
48 | 金融信贷 | 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商财函〔2020〕50号 | 2020年2月20日 | 提高站位,将短期险作为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工作的有力抓手。压实责任,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力度。紧盯落实,强化组织保障和协调配合。 |
49 | 金融信贷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通知 |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 | 商合函〔2020〕61号 | 2020年2月28日 |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将通过提供低成本融资、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和提供多样化本外币融资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
50 | 金融信贷 | 关于开展抗疫情金融支持服务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 省商务厅、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 冀商服贸字〔2020〕6号 | 2020年3月23日 | 协调组织银企对接,着力解决全省住宿、餐饮、百货、家政、洗染、会展、美发(美容)等城市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对纳入抗疫情金融支持服务业专项活动的企业,在复工复业、日常经营、项目建设所需的生产资料购买、设施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支付、上下游货款支付、软硬件改造升级等用途资金提供专项融资支持。 |
51 | 金融信贷 | 关于利用政策性专项贷款促进河北省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通知 | 省商务厅、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 | 冀商外贸字〔2020〕28号 | 2020年3月17日 | 省商务厅联合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设立政策性专项贷款50亿元,支持河北省外贸外经企业克服疫情影响,通过融资支持,助力外贸外经企业迅速恢复产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往来和产能合作。 |
52 | 金融借贷 |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的通知 | 承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承金监通〔2020〕4号 | 2020年2月17日 |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要求,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积极主动对接企业,因企制宜、精准施策,全力推动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线上服务效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担保费率,强化保险保障,争取专项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 |
53 | 金融借贷 | 关于建立重点骨干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工作银行领办机制的通知 | 承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 承金监字﹝2020〕5号 | 2020年2月24日 | 全力做好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大力帮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加大对企业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紧紧围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动线下与线上有机结合,强化支付服务保障,开展金融政策宣传培训,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服务。 |
54 | 金融借贷 | 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餐饮住宿业复工复业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 承金监字〔2020〕7号 | 2020年3月31日 | 将餐饮住宿企业纳入“金融服务团”全方位、广覆盖、零距离服务保障活动,遇到困难的餐饮住宿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通过续贷、展期、变更还款安排及新增贷款等方式给予帮扶,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未按期还款的企业,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金融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化简化信贷办理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加大相关保险产品业务拓展力度,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住宿企业有序复工复业提供更多保险保障。在坚持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监管容忍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
55 | 金融借贷 | “金融服务团”赴县市区开展金融政策宣传推介暨银企对接活动方案通知及金融政策宣讲提纲 | 承德市政府办公室 | 2020年3月11日 | 宣传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支持复工复产保障政策。推介各家银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扩大生产的具体信贷支持政策、产品和金融服务。针对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逐企业提出解决方案,能解决的尽快落实到位。对企业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要帮助企业研究制定金融服务方案。 | |
56 | 金融借贷 | 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 中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 加强利率管理,推动LPR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开通中央银行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绿色通道。开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及时解决企业需求。持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对于生产抗击疫情物资的小微企业客户,实现“零阻力”的银行账户业务办理;通过多重服务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恢复生产。 | ||
57 | 金融借贷 | 承德银保监分局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政策措施 | 承德银保监分局 |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 | ||
三、用工用能类 | ||||||
58 | 用工用能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省政府 | 冀政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2日 | 挖掘内需潜力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实施。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
59 | 用工用能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厅局 | 冀市监发〔2020〕62号 | 2020年3月18日 | 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
60 | 用工用能 | 关于统筹加快工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冀工信运行〔2020〕59号 | 2020年2月13日 | 切实发挥龙头带动效应,推动产业链协调运行,加快释放有效产能,加快振兴特色产业。强化协调服务,破解复工瓶颈,深化包联服务,落实惠企政策,简化复工审验手续,加快“四个流动”。强力调度督导,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实行日通报制度。 |
61 | 用工用能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冀工信运行〔2020〕88号 | 2020年2月26日 |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精准施策,强化服务企业,提升员工返岗率,加强跟踪监测。 |
62 | 用工用能、创新创业 | 实行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制度工作方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冀工信〔2020〕9号 | 2020年2月29日 | 明确复工复产联络员的选派和管理、复工复产联络员职责。加强政策宣贯,加强复工调度,助推重点工作,协助解决问题。 |
63 | 用工用能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字〔2020〕44号 | 2020年3月5日 | 采集核准信息,动态更新信息,加强信息管理。 |
64 | 用工用能 | 关于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传〔2020〕15号 | 2020年2月15日 | 建立重点企业台账清单,摸清企业用工需求,拓展就业创业服务手段,开展跨区域定向招聘。 |
65 | 用工用能 | 关于做好重点企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航空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社厅明电〔2020〕18号 | 2020年3月12日 | 实施有序返岗,打通“最先一公里”,互认健康信息。 |
66 | 用工用能 | 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传〔2020〕19号 | 2020年2月25日 | 摸准出行需求,全力开展行前服务,加强运输保障,确保安全顺利返岗。 |
67 | 用工用能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字〔2020〕24号 | 2020年2月11日 | 加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指导服务。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
68 | 用工用能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传〔2020〕20号 | 2020年2月27日 | 准确把握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指导服务。 |
69 | 用工用能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建办质〔2020〕8号 | 2020年3月24日 |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
70 | 用工用能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建办质〔2020〕8号 | 2020年3月24日 |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缓交等方式。 |
71 | 用工用能 |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建办质函〔2020〕106号 | 2020年3月5日 |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
72 | 用工用能 |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建办质函〔2020〕106号 | 2020年3月5日 | 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
73 | 用工用能 |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医保发〔2020〕6号 | 2020年2月21日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
74 | 用工用能 |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 冀医保发 | 2020年2月26日 | 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
75 | 用工用能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扶贫办 | 国开发〔2020〕3号 | 2020年2月12日 | 解决贫困群众外出务工难题,解决生产发展和产品积压难题,解决项目开工复工难题。 |
76 | 用工用能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扶贫办 | 国开办司发〔2020〕3号 | 2020年2月19日 | 及时划拨光伏扶贫受益到村,完善受益分配明确使用方向,多渠道开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程序,强化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加强电站运行维护管理。 |
77 | 用工用能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 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 冀扶贫脱贫〔2020〕2号 | 2020年2月15日 | 有序组织贫困群众外出务工,切实解决生产发展和产品积压难题,持续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推动扶贫项目开工复工。 |
78 | 用工用能 | 转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 | 省扶贫办 | 冀扶办联〔2020〕5号 | 2020年2月28日 | 及时划拨光伏扶贫受益到村,完善受益分配明确使用方向,多渠道开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程序,强化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加强电站运行维护管理。 |
79 | 用工用能 | 关于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十三条措施 | 省扶贫办 | 冀扶办联〔2020〕7号 | 2020年3月30日 | 给予就业和生产补贴,给予以工代训补贴,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给予劳务协作转移就业补贴,增加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现金收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落实技能提升补助,落实贫困劳动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防疫期间稳岗补贴,鼓励出台以奖代补措施。 |
80 | 用工用能 | 关于促进受疫情影响的带贫益贫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无 | 2020年3月2日 | 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在金融保险、税费征缴、技术服务、产品流通等方面优先优惠支持。最大程度满足带贫益贫经营主体对生产资料等的需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优先上岗。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和带贫效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 |
81 | 用工用能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国办发明电〔2020〕2号 | 2020年1月29日 | 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方面保障。 |
82 | 用工用能 | 关于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省安委办 | 冀安委办传〔2020〕3号 | 2020年2月1日 | 高度重视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
83 | 用工用能 |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 省安委办 | 冀安委办传〔2020〕5号 | 2020年2月20日 | 扎实抓好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应急值守。 |
84 | 用工用能 | 关于组织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开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复工复产联合倡议活动的通知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市监质〔2020〕17号 | 2020年2月21日 | 组织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开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复工复产联合倡议活动。 |
85 | 用工用能 | 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 省防领办 | 冀防领办〔2020〕71号 | 2020年2月22日 | 抓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
86 | 用工用能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发改能价〔2020〕201号 | 2020年2月24日 |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87 | 用工用能 | 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市场总局办公厅 | 市监特设〔2020〕20号 | 2020年2月27日 | 加强隐患排查,强化风险识别,靠前精准服务,加强应急管理。 |
88 | 用工用能 |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发改能价〔2020〕272号 | 2020年3月10日 | 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降低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及时降低城市转供代输、配气和销售价格。 |
89 | 用工用能 | 关于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深入实施“千企帮千村”行动的通知 | 省统领办 | 冀统领办发〔2020〕1号 | 2020年3月13日 | 围绕解决企业用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就业扶贫。 |
90 | 用工用能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 | 省网信办 | 冀网信办明传〔2020〕1号 | 2020年3月25日 | 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支撑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高度重视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
91 | 用工用能 | 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省防领办 | 冀防领办〔2020〕145号 | 2020年4月8日 | 做好复工复产相关疫情防控,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确保人员流动有序畅通。 |
92 | 用工用能 | 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 省防领办 | 冀防领办〔2020〕147号 | 2020年4月9日 | 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工作场所防控,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
93 | 用工用能 | 关于持续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的通知 | 国家市场总局办公厅 | 市监特设〔2020〕34号 | 2020年4月14日 | 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执法与服务力度,加强应急管理。 |
94 | 用工用能 |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价格〔2020〕258号 | 2020年2月22日 | 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 |
95 | 用工用能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 | 冀发改能价〔2020〕201号 | 2020年2月24日 | 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 |
96 | 用工用能 |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 | 冀发改能价〔2020〕272号 | 2020年3月10日 |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降低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及时降低城市转供代输、配气和销售价格。 |
97 | 用工用能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2020年2月7日 | 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出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
98 | 用工用能、物流运输 | 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通知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冀防领办〔2020〕145号 | 2020年4月8日 | 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做好客运回复和返岗服务,加强交通秩序保障。 |
99 | 用工用能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 | 无 | 2020年2月7日 | 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 |
100 | 用工用能、进出口优惠、金融信贷、产品销售、物流运输 | 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 商务部 | 无 | 2020年2月23日 | 严防聚集性感染,推动企业适时复工复产。主动向企业通报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和工作进展,加强员工防护品配备,切实做好经营场所,商品管理等卫生防疫措施。降低企业成本,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加强帮扶政策力度,尽快恢复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保障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在做好一线员工防疫物资配备的前提下,全力满足民生消费需求,恢复消费者信心和市场活力。 |
101 | 用工用能 | 关于转发《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返岗员工健康登记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商运行函〔2020〕5号 | 2020年2月13日 | 指导各地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将温馨提示和个人健康登记表第一时间发放到每一位返岗员工,及时按程序将员工健康情况汇总表报所在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合做好实地检查和记录工作。 |
102 | 用工用能 | 关于在全省商务系统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入企指导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商流通字〔2020〕2号 | 2020年3月5日 | 重点通过宣传解读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加强重点要素供给、畅通物流运输通道、保障资金需求、加快项目审批、阶段性减税降费、降低用气用电成本、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为无法履约外经贸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援助。 |
103 | 用工用能 | 关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 省发展改革委 | 冀发改运行〔2020〕251号 | 2020年3月4日 | 安排部署煤电油气运各要素保障供应工作,为复工复产提供支撑保障。 |
104 | 用工用能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 承德市政府 | 承市政字[2020]10号 | 2020年4月10日 | 强化稳就业工作措施,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减税降费等援企稳岗政策措施,帮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105 | 用工用能 | 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对接服务的函 | 承德市人社局 | 承人社函[2020]5号 | 2020年3月5日 | 做好农民工点对点返岗输出服务 |
106 | 用工用能 | 关于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工作进度的通报 | 承德市人社局 | 2020年3月14日 | 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对接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输送情况;重视农民工返岗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 | |
107 | 用工用能 | 关于劳动人员返岗复工服务保障工作方案 | 承德市人社局 | 冀人社传[2020]25号 | 2020年3月19日 | 精准摸清需求,分级分区返岗,分类展开服务,保障安全务工 |
108 | 用工用能 | 关于做好重点企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航空运输服务保障的通知 | 承德市人社局 | 冀人社传[2020]29号 | 2020年3月24日 | 了解重点企业农民工返岗乘机需求,建立需求对接机制,组织返岗运输,保障及时到岗复工,加强领导 |
109 | 用工用能 | 关于开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的通知 | 承德市人社局 | 冀人社传[2020]27号 | 2020年2月22日 | 开通服务平台,组织企业填报,加强对接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 |
110 | 用工用能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社专员机制点对点联系服务企业的通知 | 承德市人社局 | 承人社字[2020]78号 | 2020年3月26日 | 组成“人社专员”提供点对点服务,报返岗、稳就业,明确工作任务,有效组织实现政企对接,搭建人社服务平台,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切实为企业解决难题 |
四、进出口优惠类 | ||||||
111 | 进出口优惠、产品销售、物流运输 | 关于积极支持全球抗击疫情做好医疗物资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 国发电〔2020〕10号 | 2020年3月26日 | 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着力做好对企业的服务。维护出口市场秩序。 |
112 | 进出口优惠 |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 | 无 | 2020年2月6日 | 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
113 | 进出口优惠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 省外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冀商传〔2020〕5号 | 2020年2月10日 | 支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支持外贸企业复工投产。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外贸企业风险隐患。加大对外贸企业信保保费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精准帮扶机制。 |
114 | 进出口优惠 金融借贷 | 转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利用政策性专项贷款促进河北省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3月19日 | 指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及时与企业沟通,摸底全市外贸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反馈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德联络员,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 |
五、生态环保类 | ||||||
115 | 生态环保 | 关于继续深化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 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办字函〔2020〕66号 | 2020年2月28日 | 巩固既有成果,拓展深化2019年帮扶工作成效;坚持关口前移,强化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帮扶指导;建立长效机制,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强化工作举措,务必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地见效。 |
116 | 生态环保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 2020年2月6日 | 明确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分情形豁免环评手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
117 | 生态环保 | 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 | 环评函〔2020〕19号 | 2020年3月24日 | 明确提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政策要求,包括环评豁免范围、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以及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 |
118 | 生态环保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环评函〔2020〕104号 | 2020年2月4日 | 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要求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需要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先投入运行,确保正常生产,同步办理排污许可证。 |
119 | 生态环保 |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2020〕—125 | 2020年4月4日 | 全省范围内推进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推进“三个一批”(即豁免审批一批、告知承诺一批、优化服务一批)相关工作。并提出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和健全宣传服务保障措施。 |
120 | 生态环保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措施的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2020〕—124 | 2020年4月6日 | 对重点项目落实“五加五”环评审批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台账,成立专班;二是即来即办,绿色通道;三是规划环评,简化内容;四是前期介入,限时办结;五是互联网申报,不见面审批,为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创造条件。 |
121 | 生态环保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 2020年2月1日 | 做好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在满足相关要求下,医疗机构需应急增加的CT、DR等用于肺炎诊断的设备,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手续,疫情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报的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提交。 |
122 | 生态环保 | 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办字函〔2020〕35号 | 2020年2月1日 | 做好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在满足相关要求下,医疗机构需应急增加的CT、DR等用于肺炎诊断的设备,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手续,疫情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报的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提交。 |
123 | 生态环保 | 关于将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的紧急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大气函〔2020〕111号 | 2020年2月6日 | 全面保障重点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建设。坚决保障疫情防控相关车辆畅通运输。积极主动服务帮扶重点企业和项目。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一刀切”。 |
124 | 生态环保 | 关于将第二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紧急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大气函〔2020〕184号 | 2020年3月6日 | 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帮扶企业复产复工,创新服务监管模式。 |
125 | 生态环保 | 关于将第三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紧急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大气函〔2020〕206号 | 2020年3月11日 | 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项目纳入正面清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项目纳入疫情防控期间正面清单。积极创新服务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控,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对列入清单企业复产、转产、新建、技改等工作的帮扶指导力度。 |
126 | 生态环保 | 关于将第四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紧急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大气函〔2020〕230号 | 2020年3月17日 | 积极创新服务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控。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企业,指导督促整改到位,切实削除环境安全隐患。 |
127 | 生态环保 | 关于将第五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 | 省生态环境厅 | 冀环大气函〔2020〕367号 | 2020年4月15日 | 认真审核,及时纳入正面清单。加大帮扶,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调整,强化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
128 | 生态环保 | 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严禁“一刀切”行为专项工作方案 |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冀气领办〔2020〕64号 | 2020年3月28日 | 优化保障民生和疫情防控领域复工生产。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和燃煤锅炉淘汰。合理安排机动车禁行限行。分类开展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集聚区治理。优化环境准入审批流程。规范整治“散乱污”企业。依法实施施工场地扬尘管控。实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减排。完善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督察执法。 |
129 | 生态环保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中企业帮扶和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环办[2020]75号 | 2020年4月23日 | 及时将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项目纳入疫情防控期间正面清单,全面保障23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积极创新服务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控,加大对列入清单企业复产、转产、新建、技改等工作的帮扶指导力度;动态调整,强化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一刀切”。 |
130 | 生态环保 | 关于转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严禁“一刀切”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承气领办[2020]80号 | 2020年4月23日 | 优化保障民生和疫情防控领域复工生产。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和燃煤锅炉淘汰。合理安排机动车禁行限行。分类开展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集聚区治理。优化环境准入流程。规范整治“散乱污”企业,依法实施施工场地扬尘管控,完善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执法。 |
131 | 生态环保类 | 转发《关于将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2020年2月20日 | 全面保障重点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建设。坚决保障疫情防控相关车辆畅通运输。积极主动服务帮扶重点企业和项目。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一刀切”。 |
132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转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承环办发[2020]40号 | 2020年3月24日 |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形势,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需要,主动作为,优化监督执法方式深化完善“非现场”执法手段,有效促进企业自律,协同推进疫情防控、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133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转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监事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承环办发[2020]17号 | 2020年2月7日 | 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要求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需要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先投入运行,确保正常生产,同步办理排污许可证。 |
134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承环办发[2020]24号 | 2020年2月20日 | 明确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分情形豁免环评手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
135 | 生态环保类 | 转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承环办发[2020]26号 | 2020年2月21日 | 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对环评审批事项实施全过程网上申报审批涉及的要件、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切实提升电子政务水平。 |
136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承环办发[2020]47号 | 2020年4月13日 | 对重点项目落实“五加五”环评审批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台账,成立专班;二是即来即办,绿色通道;三是规划环评,简化内容;四是前期介入,限时办结;五是互联网申报,不见面审批,为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创造条件。 |
137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承环办发[2020]48号 | 2020年4月14日 | 全市范围内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推进“三个一批”(即:豁免审批一批,告知承诺一批,优化服务一批)相关工作。并提出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和健全宣传服务保障措施。 |
138 | 生态环保类 | 转发省厅《关于继续深化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 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环办〔2020﹞30号 | 2020年3月3日 | 为继续深化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 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将省厅通知转发,认真落实 |
139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定期反馈“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 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有关台账材料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环办发〔2020﹞38号 | 2020年3月18日 | 为继续深化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 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及时反馈活动开展情况。 |
140 | 生态环保类 | 关于印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建设项目“一对一”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环办〔2020﹞52号 | 2020年3月26日 | 为贯彻落实《承德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对一”帮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我局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推进作用, |
六、创新创业类 | ||||||
141 | 创新创业 | 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委 | 发改就业〔2020〕293号 | 2020年2月28日 | 尽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养老、家政、托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健康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与试点示范。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认定和培育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品牌。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丰富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改善入境旅游与购物环境。创新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模式。鼓励线上线下融合等新消费模式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消费模式。 |
142 | 创新创业、产品销售 | 关于《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冀文旅字〔2020〕36号 | 2020年4月9日 | 对接消费新需求,释放文旅市场活力。加快产品升级,打造主客共享目的地。线上线下互动,创新数字文旅产品。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增强发展新动能。完善服务体系,提升自助游体验。开展文旅惠民活动,精准有效宣传营销。加强政策扶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
143 | 创新创业 |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用水户办理取水许可的通知 | 省水利厅 | 冀水资函〔2020〕8号 | 2020年2月4日 |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用水户需应急取水的可按相关规定不申领取水许可证;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用水户取水许可证到期需延续的,有效期可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期间用水不视为无证取水;对关系国计民生或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取水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
144 | 创新创业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发〔2020〕3号 | 2020年3月3日 | 支持重点企业吸纳就业。开展“点对点”服务,安全有序组织外出返岗。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深度贫困县就业帮扶。 |
145 | 创新创业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 冀扶贫脱贫〔2020〕4号 | 2020年2月28日 | 加大对扶贫产业支持力度。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设立村级扶贫岗。推动扶贫项目开工复工。 |
146 | 创新创业 | 关于调整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 冀财农〔2020〕25号 | 2020年3月3日 | 鼓励各县针对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出台以奖代补措施。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车间、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和带贫效益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优先支持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支持各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进行扶贫项目建设。支持各县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设立镇村环卫保洁、防疫消杀、排查巡查、卡点值守、测温员等临时岗位保障不能及时返岗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临时性就业。对在当地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鼓励各县按照贫困群众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稳岗补贴。 |
147 | 创新创业 |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字〔2020〕14号 | 2020年2月4日 | 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 |
148 | 创新创业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传〔2020〕10号 | 2020年3月4日 |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提升企业投资经营事项审批效率。 |
149 | 创新创业 | 关于推进创业创新审批服务“百事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字〔2020〕33号 | 2020年3月10日 | 选取准入准营、资质资格、生产生活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高频办事情形,将涉及多层级协同、多部门审批、多事项联办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一揽子”整合,再造办事流程,取消重复材料,压减办理时限,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助力河北高质量发展。 |
150 | 创新创业 | 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通知 | 省政务服务办 | 冀政务办〔2020〕8号 | 2020年2月5日 | 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的资质、资格许可办理,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受疫情影响到期无法正常办理的,能延期的延期办理,并设定豁免期限。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做好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推动100项高频民生事项上线“冀时办”,实现“一网通办”;建设河北省省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 |
151 | 创新创业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推进政务服务“指尖办”的实施方案 | 省政务服务办 | 冀政务办〔2020〕9号 | 2020年2月11日 | 推进实体大厅事项上线“冀时办”,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实现百项便民实现“指尖办”。 |
152 | 创新创业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 省政务服务办 | 冀政务办〔2020〕10号 | 2020年2月13日 | 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招标采购,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有序恢复交易工作。提倡网上办理,充分发挥现有电子交易系统功能作用。 |
153 | 创新创业 | 关于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双休日“不打烊”服务的通知 | 省政务服务办 | 无 | 2020年4月3日 |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事项双休日“不打烊”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和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154 | 创新创业 |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公告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无 | 2020年2月21日 | 自2月24起,全面恢复受疫情影响,暂停或延期开展的项目,并积极受理新项目入场申请。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安排项目招标采购。 |
155 | 创新创业 | 关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恢复正常运行的公告 | 省政务服务中心 | 无 | 2020年2月20日 | 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政务服务,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自2月24日起,省政务服务大厅恢复正常运行。 |
156 | 创新创业 | 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第350号 | 2020年1月28日 | 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进行的公告。 |
157 | 创新创业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国知办函运字〔2020〕74号 | 2020年1月31日 | 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 |
158 | 创新创业 | 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实施特殊管理的通知 | 省药品监管局 | 冀药监械注〔2020〕10号 | 2020年1月31日 | 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启动应急审批程序,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和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全力加快审评审批速度。 |
159 | 创新创业 | 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做好疫情后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防领办〔2020〕8号 | 2020年2月3日 | 严格落实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深入开展疫情后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督导检查。 |
160 | 创新创业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市监特设〔2020〕10号 | 2020年2月4日 | 督促做好电梯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督促做好电梯看困人故障应急救援工作。 |
161 | 创新创业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 省市场监管局 | 无 | 2020年2月13日 | 出台优先保障涉疫药械上市生产、支持企业增加消毒用酒精生产、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等20条措施。 |
162 | 创新创业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监管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发〔2020〕41号 | 2020年2月14日 | 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监督检查,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
163 | 创新创业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市监综 〔2020〕30号 | 2020年2月15日 | 登记网上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减免技术服务收费;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
164 | 创新创业 | 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措施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防领办〔2020〕16号 | 2020年2月16日 | 督促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做到复工准备“三个一”、复工验收“三检查”、复工投产“三杜绝”、复工监管“三到位”。 |
165 | 创新创业 | 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省药品监管局 | 2020年第16号 | 2020年2月17日 | 明确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开通应急审批绿色通道、“零见面”办理、延长许可时限、部分事项先批后查等四方面措施。 |
166 | 创新创业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科研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市监科财(司)函〔2020〕13号 | 2020年2月20日 | 加快支撑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关键技术研发。做好“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需求征集。推进全系统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调整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限。利用信息化手段加科研管理工作。推动有关科研成果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
167 | 创新创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省安委办 | 冀安委办传〔2020〕6号 | 2020年2月24日 | 刚性压实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政治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扎实做好复工复产安全工作。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创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 |
168 | 创新创业 | 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发〔2020〕50号 | 2020年2月28日 | 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全力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169 | 创新创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口罩监管助力复工复产复学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发〔2020〕51号 | 2020年3月1日 | 积极支持增产扩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 |
170 | 创新创业 | 关于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保障工作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函〔2020〕140号 | 2020年3月1日 | 切实为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提供服务保障。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切实抓好重点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
171 | 创新创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企业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冀市监函〔2020〕148号 | 2020年3月4日 |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畜禽产品生产管控。禁止采购使用野生动物。突出重点食品安全监管。 |
172 | 创新创业物流运输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传〔2020〕10号 | 2020年3月4日 |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
173 | 创新创业 | 关于印发商场、超市等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 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 冀防领办〔2020〕104号 | 2020年3月7日 | 河北省商场、超市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河北省餐饮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河北省住宿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
174 | 创新创业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市场监管局等十部门 | 冀市监发〔2020〕62号 | 2020年3月18日 | 帮助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175 | 创新创业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0年第13号 | 2020年4月4日 | 依法加快审查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垄断行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支持。积极做好对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指导。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诉求。 |
176 | 创新创业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平稳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家广电总局 | 广电发〔2020〕17号 | 2020年3月12日 | 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宣传舆论引导支持。加大对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支持力度。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和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统筹提升广播电视应急能力。加快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强化“智慧广电”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加强产业政策支持引导。加强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脱贫攻坚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和地方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社会保障等扶持政策。 |
177 | 创新创业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 省广播电视局 | 冀广明电〔2020〕15号 | 2020年2月21日 | 改进政务服务水平。保障精品创作生产。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用足减税降费政策。争取金融支持政策。用好降本减负政策。全力稳岗就业复工。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
178 | 创新创业 |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 省广播电视局 | 冀广发〔2020〕42号 | 2020年3月23日 | 深入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宣传舆论工作。聚焦时代主题,大力支持精品创作。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长效化审批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谋划实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产业政策支持引导,推进网络视听协同创新基地建设。加快推动有线电视网络“全国一网”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统筹提升广播电视应急能力。推进智慧化监管,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效。 |
179 | 创新创业 | 关于开展河北省中小微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 省商务厅等7部门 | 冀商服贸字〔2020〕4号 | 2020年3月11日 | 开展认定包含城乡便民生活服务公共平台在内的中小微服务外包示范企业,鼓励“小企业”发挥“大动能”,支持中小微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
180 | 创新创业减免税费 | 关于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应对疫情恢复营业促进消费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商运行字〔2020〕5号 | 2020年2月5日 | 分区分级、分门别类,安全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创新经营模式,利用自建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提高销售比例。回补餐饮消费和汽车消费,帮助复业营业企业解决难题,落实国家减税政策。 |
181 | 创新创业产品销售减免税费 | 关于推进餐饮住宿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举措、关于使用公勺公筷和推行分餐制的指导意见 | 省商务厅 | 冀商服贸字〔2020〕7号、冀商服贸字〔2020〕8号 | 2020年3月24日 |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解决资金压力,减免商务楼宇、市场和产业园区房租,激发市场活力。创新用餐,鼓励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鼓励干部带头消费,恢复市场信心。 |
182 | 创新创业 | 关于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自贸办字〔2020〕1号 | 2020年2月12日 | 持续推进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招商机制。采用线上招商,线下对接模式,大力推进招商实效。 |
183 | 创新创业产品销售减免税费 | 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餐饮住宿业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承德市人民政府(市商务局代起草) | 承市政字〔2020〕9号 | 2020年3月31日 | 取消审批备案、积极提供金融支持、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
184 | 创新创业产品销售 | 关于使用公勺公筷和推行分餐制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市商务[2020]14号 | 2020年4月30日 | 创新用餐、鼓励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
185 | 创新创业减免税费 | 关于转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应对疫情恢复营业促进消费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20]5号)》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2月6日 | 分区分级、分门别类、安全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创新经营模式,利用自建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提高销售比例,回补餐饮消费和汽车消费,帮助复业营业企业解决难题,落实国家减税政策。 | |
186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措施 |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 承市科政 | 2020年2月17日 | 1、积极协调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面的科学研究问题。2、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在线申报认定。3、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5、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6、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信息化。7、实施“互联网+科技特派员”行动。8、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 |
187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关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五条举措》的通知 |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 承市科办 | 2020年3月30日 | 1、优先支持科研项目立项。2、进一步放宽科研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3、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4、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创新人才交流合作。5、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奖励 |
188 | 创新创业 | 关于征求对《关于加快推进“百事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 承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2020年4月30日 | 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和渠道,通过对套餐内事项收件权限的市县两级互延互认,推动“百事通”套餐事项全市范围内“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实现承德办事“百事通”、“一次成”。 | |
189 | 创新创业 | 关于转发《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2020年2月6号 | 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的资质、资格许可办理,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受疫情影响到期无法正常办理的,能延期的延期办理,并设定豁免期限。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做好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实现“一网通办”,推动市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 | |
190 | 创新创业 | 关于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推进政务服务“指尖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承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承政务办〔2020〕2号 | 2020年4月20日 | 最大限度减少实体大厅人员聚集,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全力推动各类高频民生事项上线“冀时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指尖办”便民利企水平。 |
191 | 创新创业 |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公告 | 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020年2月17号 | 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法,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前提下,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就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 |
192 | 创新创业 | 关于开展双休日“不打烊”服务的通知 | 承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2020年4月4日 | 市政务服务中心双休日“不打烊”,全力保障企业和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
193 | 创新创业 | 转发河北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安委办 | 承市安办传 | 2020年2月26日 | 进一步压实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政治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扎实做好复工复产安全工作。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创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 |
194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扶贫领导小组转发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 承扶贫脱贫 | 2020年2月26日 |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产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依据带贫效益给与一次性生产补贴,列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放稳岗补贴,稳定贫困人口就业,保证资金正常拨付。 |
195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扶贫办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扶贫办财政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扶贫办、承德市财政局 | 承扶办联 | 2020年3月3日 | 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要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集中式电站收益分配可由县级政府统筹,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
196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扶贫办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扶贫办 | 承财农 | 2020年3月6日 | 结合本地实际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研究制定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产业项目倾斜支持、一次性生产补贴、扶贫车间稳岗补贴、设立村级扶贫岗等调整优化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研究编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 |
197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受疫情影响的带贫益贫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的通知 | 承德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 便签 | 2020年3月3日 | 指导帮助经营主体尽快复工复产,抓紧研究制定一次性生产补贴、扶贫车间稳岗补贴、金融信贷等具体支持办法。 |
198 | 创新创业 | 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文旅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承德市政府 | 承市政字﹝2020﹞14号 | 2020年4月13日 | 通过优先支持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国有旅游景区向援鄂医护工作者免费开放;允许国有景区自主出台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实施游客招徕奖励政策;支持组建承德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度假区分会,抱团营销开拓市场等政策扶持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重振文旅消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
199 | 创新创业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用水户取水许可审核工作的通知 | 承德市水务局 | 2020年2月6日 |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文件精神,全力配合省厅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取水许可审核工作。 | |
七、产品销售类 | ||||||
200 | 产品销售 | 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 | 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联 | 国开办发〔2020〕4号 | 2020年2月14日 | 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振幅采购模式。政府主导建立消费扶贫交易市场的东西部协作模式。各类企业销售扶贫产品的市场主体参与模式。中国社会扶贫网销售模式。 |
201 | 产品销售 |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 国发电〔2020〕2号 | 2020年2月8日 |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单位食堂食品安全。 |
202 | 产品销售 |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 冀防领办〔2020〕38号 | 2020年2月9日 |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物价稳定。 |
203 | 产品销售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复工复产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发电〔2020〕4号 | 2020年3月7日 | 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
204 | 产品销售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知办函保字〔2020〕253号 | 2020年4月8日 | 规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 |
205 | 产品销售、物流运输 |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冀防领办〔2020〕38号 | 2020年2月9日 |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企业复工复产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切实抓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
206 | 产品销售、物流运输 | 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农办牧〔2020〕14号 | 2020年2月15日 | 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促进续亲水产品产销衔接。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 |
207 | 产品销售 | 加强疫情防控促进农业生产工作方案 | 省农业农村厅 | 冀农发〔2020〕27号 | 2020年2月25日 | 建立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机制推动农业企业“应复尽复”。 |
208 | 产品销售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管 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工作的方案 | 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 商电〔2020〕213号 | 2020年4月12日 | 有序开展医疗出口,严把质量关。 |
209 | 产品销售 | 切实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商运行字〔2020〕2号 | 2020年1月29日 | 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尽早开业备货生活必需品。支持应急保供骨干企业拓宽渠道、广开货源织。建立生活必需品运送绿色通道”。加强对畜禽屠宰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稳定。从全省选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作为重点联系单位,为企业解决疫情防控中难点热点问题,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市场稳定。 |
210 | 产品销售 | 关于切实落实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和商贸流通企业复业营业相关措施的通知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 冀商运行字〔2020〕4号 | 2020年2月17日 | 切实保障应急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车辆顺畅通行。确保生活必需品经营企业尽早全面复业正常营业。充分发挥电商快递企业便民服务作用,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创造条件。 |
211 | 产品销售物流运输 | 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商运行函〔2020〕4号 | 2020年2月25日 | 引导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尽早开业,及时备货补货,提供充足货源。畅通生活必需品运输通道。 |
212 | 产品销售 | 关于做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供工作的通知 |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 冀商运行字〔2020〕3号 | 2020年2月3日 | 严防聚集性感染,落实卫生防护要求,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
213 | 产品销售 | 承德市商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商务厅切实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20]2号)》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1月30日 | 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尽早开业备货生活必需品,支持应急保供骨干企业拓展渠道,广开货源,建立生活必需品运送绿色通道,加强对畜禽屠宰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稳定,从全市选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作为重点联系单位,为企业解决疫情防控中难点,热点问题,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市场稳定。 | |
214 | 产品销售 | 承德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和商贸流通企业复业营业相关措施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20]4号)》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2月18日 | 切实保障应急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车辆顺畅通行,确保生活必需品经营企业尽早全面复业正常营业,充分发挥电商快递企业便民服务作用,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创造条件。 | |
215 | 产品销售物流运输 | 承德市商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运行函[2020]4号)》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2月26日 | 引导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尽早开业,及时备货补货,提供充足货源,畅通生活必需品运输渠道。 | |
216 | 产品销售 | 承德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供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20]3号)》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2月4日 | 严防聚集性感染,落实卫生防护要求,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 |
217 | 产品销售 | 承德市外贸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医疗物资出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 承德市商务局 | 2020年5月8日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引导我市有资质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切实维护医疗物资出口工作市场秩序,树立良好形象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 | |
八、物流运输类 | ||||||
218 | 物流运输 | 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 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 国发明电〔2020〕13号 | 2020年4月7日 | 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低风险地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复工复市时间,对文化旅游、餐饮及空间密闭且人员集中的场所,通过预约、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员密度。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商场、市场复工复市。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 |
219 | 物流运输 | 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 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 冀农发〔2020〕4号 | 2020年1月31日 | 坚决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坚决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正常秩序。坚决稳定“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 |
220 | 物流运输 | 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发电〔2020〕3号 | 2020年2月22日 | 保障公路路网畅通,服务保障货运车辆通行,有序恢复道路客运服务。 |
221 | 疫情防控 |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工具及场所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 承运管字〔2020〕4号 | 2020-2-24 | 指导我市道路运输相关工具及场所做好消毒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运输工具和场所传播扩散。 |
222 | 恢复生产 | 关于转发承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 2020033101 | 2020-3-31 |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恢复除进京班线外的省际、省内客运班线。 |
223 | 恢复生产 | 关于全面恢复我市省市际道路客运正常运营秩序的通知 |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 2020040701 | 2020-4-7 | 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
224 | 疫情防控 | 关于做好机动车检测和维修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 2020013101 | 2020-1-31 | 指导维修行业做好复工前和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
九、其他类 | ||||||
225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视频培训暨“政策面对面”解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省工业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 冀工业协调办〔2020〕1号 | 2020年4月7日 | 2020年4月上旬至6月底,依托长城新媒体集团冀云融媒体平台开设网络视频直播。共安排13期、27个专题讲座。省有关部门分别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
226 | 其他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 | 2020年第18号 | 2020年3月16日 | 对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后延至疫情解除后45天。 |
227 | 其他 |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2号 | 2020年2月27日 | 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 |
228 | 其他 |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交运明电〔2020〕59号 | 2020年2月12日 | 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
229 | 法律服务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省司法厅 | 无 | 2020年2月27日 | 畅通企业法律服务渠道。组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团。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做好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惠企公证服务。提供涉企司法鉴定服务。便捷仲裁服务企业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持续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 |
230 | 法律服务 |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 省司法厅 | 冀司发〔2020〕17号 | 2020年4月3日 | 开展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法律服务。积极推出便民惠企服务措施。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执业监管。 |
231 | 综合性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促进监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国资委 | 冀国资字〔2020〕21号 | 2020年2月15日 | 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疫情期间“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做出较大贡献、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薪酬奖励、工资总额奖励;对外捐赠、用工补贴、进口物资药品额外支出损失、机器设备损耗损失、疫情防控物品研发投入、企业融资、担保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对因非生产因素导致损失的企业,在业绩考核和工资管理总额上根据影响程度予以适度支持”。 |
232 | 要素保障 | 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自然资办函〔2020〕199号 | 2020年2月5日 | 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
233 | 要素保障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 | 2020年2月11日 | 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创新工作方式。 |
234 | 要素保障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省政府 | 冀政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2日 | 持续精准发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营造环境鼓励创业。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 |
235 | 要素保障 | 关于成立防控疫情推进工业经济、商贸流通文旅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冀政办字〔2020〕45号 | 2020年4月5日 | 针对工业经济、商贸流通文旅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入研究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重点在税费减免、融资信贷、土地供给、电力供应、政务服务、原材料供应、用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
236 | 要素保障 | 关于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自然资源厅 | 冀自然资字〔2020〕8号 | 2020年2月19日 |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用地;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高效开展不动产登记;创新方式优化服务。 |
237 | 要素保障 | 关于发布2020版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公告 | 省自然资源厅 | 2020年第1号 | 2020年4月7日 | 更新了现有地理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提供2020版地理信息成果、2020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238 | 要素保障 |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省自然资源厅 | 冀自然资字〔2020〕18号 | 2020年3月11日 | 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统一交易、税务和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加快“一窗受理”和登记系统部署外迁;推进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推行登记信息和权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营造良好登记环境。 |
239 | 综合性 | 关于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 省国资委 | 冀国资字〔2020〕12号 | 2020年2月4日 | 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疫情期间“对外捐赠、用工补贴、进口物资药品额外支出损失、机器设备损耗损失、疫情防控物品研发投入、企业融资、担保、”等九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
240 | 其他 | 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民航局 | 财建〔2020〕30号 | 2020年3月4日 | 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
241 | 其他 |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 财政部 | 财办〔2020〕8号 | 2020年2月12日 |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支持。 |
242 | 其他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公告2020年第6号 | 2020年2月1日 |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243 | 其他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告2020年第8号 | 2020年2月6日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44 | 其他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告2020年第9号 | 2020年2月6日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45 | 其他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告2020年第10号 | 2020年2月6日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246 | 其他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告2020年第13号 | 2020年2月28日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247 | 其他 |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告2020年第15号 | 2020年3月17日 |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
248 | 其他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 财金〔2020〕3号 | 2020年2月3日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
249 | 帮扶服务 | 2020年“万企帮扶”百日行动方案 |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冀制强省办〔2020〕8号 | 2020年3月31日 | 自3月底开始,至6月底结束,针对全省1.3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万企帮扶”百日行动。明确省市县三级逐企包联责任,推进惠企政策落地,推进产业链协同复工,开展送政策、送服务活动。 |
250 | 其他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 财金〔2020〕5号 | 2020年2月7日 |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
251 | 其他 |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 财办金〔2020〕13号 | 2020年3月4日 | 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省财政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 |
252 | 其他 | 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 财办预〔2020〕30号 | 2020年4月10日 | 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政策明确了审核对象、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审核流程、审核方式、工作要求。 |
253 | 其他 |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 | 冀财税〔2020〕6号 | 2020年2月12日 |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纳税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254 | 其他 |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 省财政厅 | 冀财建〔2020〕12号 | 2020年2月17日 | 减免税收降低成本,落实财政金融服务。 |
255 | 稳外资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工作的通知 | 省商务厅 | 冀商外资字〔2020〕5号 | 2020年2月14日 | 加强与世界500强在冀投资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联系。 |
256 | 其他 |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财综【2020】16年 | 2020年4月10日 | 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许可环节征收延伸到施工许可环节征收,为企业减少融资成本创造了条件,同时也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困境,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
257 | 其他类 | 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 |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市监[2020]10号 | 2020.2.17 | 发挥市场监管疫情防控职能作用,严控疫情,加强监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258 | 其他类 |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监管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市监[2020]16号 | 2020.3.4 | 围绕保质量、保生产、保供给的任务,用好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专利、商标等服务平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捷的服务。 |
259 | 其他类 | 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市监函[2020]84号 | 2020.5.9 | 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强化各项监管,优化各项服务,保市场主体、保民生安全,以实际行动和成效为统筹推进常态化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发展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
260 | 其他类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 承德市发改委 | 2020.2.5 | 一、实行援企稳岗二、强化财税扶持三、加大金融支持四、优化政务服务 | |
261 | 其他类 |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资规发[2020]13号 | 2020.3.30 | 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用地保障 |
262 | 其他类 | 关于印发《2020年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资规发[2020]12号 | 2020.3.26 | 强力推进重点项目用地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做好土地要素保障服务。 |
263 | 其他类 | 转发《关于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资规发[2020]3号 | 2020.2.25 |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用地,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
264 | 其他类 |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持续推进县域特色产业振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承德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 承民经办﹝2020﹞1号 | 2020年2月27日 | 推动民营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要素保障;推动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优化完善;推动特色产业集群智慧化发展;推动特色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
265 | 其他 |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有序恢复车驾管业务人工窗口服务的公告 |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2020年3月16日 | 车管所及二手车、4S店、检测机构复工复产 | |
266 | 关于有序恢复“两个教育”现场学习的公告 |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2020年3月20日 | 恢复两个教育审验 | ||
267 | 关于有序恢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公告 |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2020年4月16日 | 恢复考试工作 | ||
268 | 其他 | 关于转发市住建局等三部门推动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承德市政府 | 承市政办字〔2020〕9号 | 2020年2月23日 | 推动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
269 | 其他 | 关于阶段性降低服务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 承德市发改委 | 承发改价格[2020]157号 | 2020年5月9日 |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在当地现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价格降低0.30元。 |
270 | 其他 | 转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承德市发改委 | 承发改价格[2020]58号 | 2020年3月3日 |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