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 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做出修订,被认为“放权力度最大的一次”。《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
一是将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二是将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
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和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