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8- 03- 02 10:23 浏览次数: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河北省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在全市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市内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项目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政策,依法合规。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确保负面清单各条款合法、合规。

(二)合理划分,明确类别。以《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为基础,结合承德实际,正确划分企业投资的一般性领域及行业类别,将不利于企业投资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产业项目列入负面清单。

(三)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根据企业投资法律法规和改革发展需要,跟踪负面清单实际应用影响效果,适时补充、完善、修改和调整。

(四)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探索企业投资准入和监管体系途径,衔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多元化完善企业投资监管,有效控制风险。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负面清单产业目录。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梳理、分类、归纳列出本部门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审查研究会后,制定形成《承德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执行。

(二)发布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建立负面清单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将全市各部门负面清单纳入审批流程和信息化系统管理,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发布经审定的《承德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及管理措施,将禁止、限制项目和审批过程向社会公开。列入《承德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的项目,在承德市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三)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贯彻落实好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银监局《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4]77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核准。

(四)推进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未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承德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五)建立综合配套管理体系。 建立负面清单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必要的联合执法,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负面清单”管理取得实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寻租风险;建立风险管理防御体系,将负面清单管理与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能耗限额标准等政策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有效防范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贯彻落实阶段(20141010日至1031日)。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相关要求。

(二)制定负面清单阶段(2014111日至1130日)。市直各部门梳理本部门负面清单目录草案,报市发改委汇总,编制完成《承德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公布负面清单阶段(201412月底前完成)。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承德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流程。同时,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完善本部门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审查机制、监管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建立负面清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开展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法规性和政策性强,各单位在制定负面清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相关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取消的和与相关政策冲突的区域发展淘汰类项目应及时予以取消,新增、调整的清单项目应及时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