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在中发(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方向。培育售电业务主体、增量配电业务主体,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坚持安全高效。落实电网供电安全的保底责任,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许可的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和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对市场主体和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严格监管。二、实施路径有序放开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选择条件适宜的区域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培育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进行交易或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参与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三、售电侧主体及其业务(一)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二)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发电公司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在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的,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三)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四、售电公司的管理(一)准入条件(1)资产总额在2 千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2)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二)准入程序(三)退出程序五、增量配网的投资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网。社会投资方与当地政府签署配网投资意向后,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增量配网投资业务。获得批复后,由投资方组织成立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企业)。配售电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当地配网规划开展区域内的配电网建设。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并按实际电网覆盖范围确定配电区范围。当地政府要加强配网统筹规划,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配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有序组织实施。配售电企业要与上一级电网企业签署并网协议。允许配售电企业经营区域整体参与直接交易。配售电企业营业区域内,新增电力用户向配售电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配售电企业应为用户高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碍用户接入电网。配售电企业应客观及时地公开相关区域内六、交易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市场交易主体应依规签订电网公司参与的交易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应向交易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七、交易价格及方式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向配电区域外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四部分组成。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跟踪试点动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售电侧改革工作总体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典型做法,推广成功经验。各地方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情况及时总结上报。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并依据企业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