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健全规范履行项目决策职责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完善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796号)要求,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合理划分省本级项目决策审批权限,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制定了《河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省级管理程序》)作为《办法》的附件。
二、主要特点
(一)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省《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投资条例》进行了细化和丰富。
一是细化了项目审批要求。明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评估和审批要求。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批复文件。
二是细化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明确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编制部门)对各自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要求下达投资计划。
三是丰富了对项目实施的规定。增加了推行代建制的内容,对实行代建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中应予以明确。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明确严格控制概算,对调整概算进行了规定。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省级管理程序》,完善了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项目决策审批管理程序,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安排使用政府资金前应先报政府同意,明确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分工。
二是制定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明确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规定了下达投资计划的前提条件。
三、主要内容
包括正文和附件2个部分。
(一)正文共七章,49条。
1.第一章总则(1至6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规定了政府投资内容、政府投资的支持方向。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
2.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7至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并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对于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明确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批复;同时明确对列入规划和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简化环节和程序。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明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20至26条),规定应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制定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程序。明确列入计划的条件和内容,以及年度计划的下达和执行的要求。
4.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27至35条),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理建设制度。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条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同时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以及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
5.第五章监督管理(36至40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项目单位的责任。
6.第六章法律责任(41至45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法违规的各种情形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7.第七章附则(46至49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特殊项目的管理、特定区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实施的时间。
(二)附件《省级管理程序》共2个方面。
1.项目决策审批管理。一是项目决策权限,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安排使用政府资金前应先报政府同意。二是项目审批分工,明确省发展改革委和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一是投资计划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二是投资计划下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其他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是投资计划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直接投资项目资金因故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调整投资计划。
四、出台意义
《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参照国家政府投资管理做法和总结我省政府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补短板和防风险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我省政府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办法》的出台将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供科学、规范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