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对《关于调整化工建设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08- 25 10:32 浏览次数: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6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化工建设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9]788号),对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备案权限进行了调整。近日,省发改委对该通知涉及的审批权限、项目类别及执行时间等作出相关解读。

1.要明确备案项目类别,《通知》调整的是化工项目备案权限,非化工类其他项目备案、核准权限不按此文件执行。

2.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炭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67动物胶制造、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2672焰火、鞭炮产品制造、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的化工生产企业、291中类橡胶制品业和其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企业的化工建设项目。

3.交叉类项目,主要涉及医药及中间体项目。特别要说明的是,此类产品中,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或国家药品注册证书的或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备案号的按照药品范畴管理(属27大类医药制造业),此类项目备案不需按《通知》要求执行。例如氧气,既属工业气体亦属医用氧气,如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药品范畴管理,此类项目备案仍按原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4.该《通知》自2019年6月10印发时日起执行,此前备案的化工类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